闲云小散 作品

第231章 成熟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通常有是两类叫法,一个是成熟的资本市场,一个叫新兴的资本市场。这两个市场投资者都需要知道,才能较好的掌握投资工具和策略。我国的资本市场比较特殊,介于两者之间,既不属于成熟的资本市场,就连新兴的资本市场也不算。

 成熟资本市场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就是机构投资者超过70%,甚至更高。所以机构投资人的偏好对公司的偏好、爱好就主导了成熟资本市场的成熟流向。第二,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控制权之间的一个最佳的匹配过程。以处理好所有者和控制者,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不成熟的市场并不是股价下跌的借口,A股在这种环境中已经经历了无数次大涨大跌。成熟市场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因为成熟市场的股价会以业绩为支撑,当上市公司业绩不符合预期时,很有可能被市场资金怀疑。

 成熟市场的标志是什么?并没有所谓的固定标志,那些被我们称之为已经成熟的资本市场还在持续自我完善,它们并不是成功市场的风向标。即便我们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接轨,也不能视为成熟。一个资本市场真正的成熟,根基在于市场化,其主体是市场而非监管机构,其服务对象是上市公司,其提供的是公平交易的平台。

 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表现不仅体现在其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跃度上,还体现在其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上。

 发达市场是相对于新兴市场而言的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在这些市场中,经济和金融体系已经稳定,具备成熟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保障,提供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和相对较低的风险。

 发达市场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由于市场的成熟和饱和,发达市场的经济增长速度相对较低。这就需要投资者更加注重价值投资和资本配置,寻找那些有潜力和增长空间的公司和行业。其次,发达市场中的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创新和提高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最后,发达市场的股票估值较高,投资者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投资标的,以避免过高的估值风险。

 美国、德国、日本作为全球范围内发展较为成熟、影响力居前的股票市场代表,长期以来能够保持市场稳定运,离不开政府监管与自律组织约束相结合的多层次、综合性监管体系建设,在市场准入、交易监测、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开展全方位监管,这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众所周知美国股票市场以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为代表,是全球最发达、最具影响力的市场之一。

 美国股票市场由政府机构、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者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长效发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核心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及执行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证券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稳定和高效运行。

 在自律监管层面,包括全美证券商协会、各证券交易所等在内的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则、监督会员行为、提供市场服务等方式,保障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德国股票市场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代表,是欧洲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极,其监管体系由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构成。

 在政府监管层面,实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及交易所所在地州政府“平行监管、各有侧重、共同协作”的模式,其中,联邦金融监管局侧重于行为监管,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相关规章,防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而州政府则主要负责主体监管,即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运营进行监管,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及行业标准。

 在自律监管层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也发挥着重要的自律管理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强化监督信息披露等方式严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相对公平和秩序。

 日本股票市场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代表,在亚洲地区的影响力位居前列,其监管体系采用政府监管加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在政府监管层面,日本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细分领域进行全面监管,对证券市场拥有广泛的监管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基本功能监督、证券业务许可牌照发放、交易所制度规则审批等;

 具体至证券监管方面,日本专设大藏省证券局、证券交易审议会等机构,负责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事项,并对证券市场交易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市场的公正及透明。其次,在自律监管层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则、监督市场主体行为等途径,对市场微观层面进行管理,提升市场的规范性与运行效率。

 全球主要国家一般强调股票市场的市场性特征,但政府监管及政府政策也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存在一些相对共性的特征。

 在重视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方面,全球范围内主要股票市场均将加强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置于重要位置,并从监管机构监督、公司治理准则、技术应用等多方面多维度展开相关工作。

 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颁布了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止财务欺诈,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和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强调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风险因素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增强市场信任度及投资者信心;利用电子化的信息披露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可访问性。

 从德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构建起包括《股份法》(Aktiengesetz)、《德国公司治理准则》(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等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提供明确的规范;以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作为监管机构,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确保上市公司遵守公司治理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球范围内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准入规则,主要体现在发行审核、上市审核、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相关准入,接受公司提交的注册报告,审核公司历史、经营、资产、财务、管理、股东、股票的发行条件等重要信息的准确性及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