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Med-Ferry收购案(三)
几天之后,挺突然地,泛海再次修改要约,这次,除了匹配清辉报价,泛海集团还做了一个比较异常的举动——将有条件的收购要约变更成了无条件的收购要约。
此前,泛海要约包含着“至少收购50%+1的投票权”的生效条件,而这种“有条件的收购要约”也是通常的要约形式。对于一个收购者来说,如果追求控制的话,50%以上的投票权是必须要拿到的,因为一个董事的提名需要至少50%的同意票,也就是说,只有拿到超过50%,才可以改组董事会,才对公司有控制权。否则,如果收到最后,投票权还是没超过50%,那就真是又付了巨款,又没控制权。
这个操作有些异常,清辉并未跟着泛海走。
紧接着,更突然地,泛海集团就宣称,泛海集团刚刚将med-ferry的股票由8.2%增持到了18.2%,并且已经取得了33.5%的投票权。
泛海集团并未公布出售者的具体名字,但相关的人一眼知道:med-ferry创始人之一、负责市场的那个人,竟“背叛”公司,在董事会建议“等待”“暂时不要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接受了泛海集团的要约,将他手中-共计10%的b股股权出售给了泛海。
因为瑞典法律同样允许双层股权结构,med-ferry的股票分ab两种,a股一股一投票权,b股一股十投票权,主要是在med-ferry公司那三个创始人的手上。
美国的双层股权名气好像非常大,可实际上,美国采用这个结构的公司也并不很多,在上市的公司当中其实只占7%到8%,“同股不同权”反而在北欧等地更加流行,其中瑞典又是“双重股权”比例最高的国家,达80%以上。
至于中国,目前,不管是大陆的a股还是香港的h股,都禁止“同股不同权”1。与德国等基本一致,中国法律同样认为,一个人只要拥有股份,就应该有相应权利。某些股票每股10投票权、某些股票每股1投票权、某些股票每股0投票权的设置对小股东是不公平的。
而瑞典的“双重股权”与美国的“双重股权”又不一样。
在美国,大多公司明确规定“超级投票权不可转让”。如果转让,超级投票权股自动转为次级投票权股。大公司里只“脸书”一家可以转给家庭成员,为“继承”做准备。股东信任创始人,但也只信任创始人,并不愿意将投票权交给随便的什么人。加拿大更明确建议公司设置相关的日落条款。
可瑞典不是。在瑞典,不论是协议转让,还是接受要约,股份都是带超级投票权的。连瑞典前十的大公司都均未设置日落条款,而前20的公司里,只有两三家有相关的限制。在这个国家,各个公司创始团队好像自由过了火。
而这个特性,正是经鸿想利用的。
med-ferry公司有三个创始人。其中负责r&d2的和负责市场的手里股份比较多,每人10%,而coo3手里的相对少,只有5%,这次,泛海集团说服的是负责市场的创始人。
泛海集团说动对方的理由共有两条。
第一条,泛海集团的要约是无条件的收购要约,而清辉集团的要约仍是有条件的收购要约,生效条件是至少收购50%+1的投票权。一旦最后未达到一半,要约即成一张废纸。
第二条,对于此次收购,泛海准备更加充分,发要约前已经通过两边政府的审批,而清辉突然介入,动作比较仓促,收购后仍需要数月的时间取得核准。另外,泛海、清辉的竞价可能也要持续数月,而隔壁德国突然通过《对外经济法》修正案,明确限制非欧盟企业在德国的跨境收购,那两个“数月”后,瑞典环境也许也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