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螺蛳鸡的陆凡兄 作品

第1115章 给住建厅把脉

  王鸿涛点了点头说:“确实不能一弃了之,不过该教育的还得教育,要让他们意识到犯的错误,起到警示训诫的作用。”

  纪委书记刘佗说道:“我觉得应该因人而异,该处分的还得处分,尤其是那些犯的错误比较严重的,否则大家不会对党纪国法敬畏,这次犯了错啥事没有,会不会下次继续犯?”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讨论了有半个小时。

  王鸿涛总结道:“涉及到的人太多,还是先查吧,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对于情节严重者,从严处理一批,起到警示的效果。情节轻微者,以处分为主;对于犯的错误不大,认错态度良好者,以教育为主,不用大张旗鼓的宣传。

  关于这50万套共有产权房、公租房,没啥说的,全部重新分配,这次可不许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必须要让有需要的人拿到房,任何人胆敢违规违纪,那没啥说的,坚决予以双开,具体工作唐冰省长负责,住建厅实施。”

  唐冰点头说道:“好的,我会加强监督。省长,对于这50万套收缴回来的保障房,法院的同志和我探讨过几次,我想提个建议。”

  “提建议是好事,我就那么听不进去不同意见?把你为难成这样?”

  唐冰笑了笑,说道:“省长,这些房子是强制性查封了,如果就这样无条件收缴了,原房东确实经济上受到很大的损失,虽然他们确实违规违法违纪,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人情、国法、天理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契合无间的。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顺应人情,法律褒扬和滋润人们共同的道德感情。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当面临一些法律不足而人情所共喻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会使结果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时,应当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多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使裁判结果‘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王鸿涛笑道:“还是我们女同事细心,怕我自己打自己的脸,不能接受建议,真是煞费苦心呀!你的意见我同意,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要一个尺子衡量,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果不那样我们的工作也没法开展。到了处理的时候,咱们可以商量,50万套房子,少说也有一两百亿的价值吧,放在谁身上都要跟你急,所以就出现了大唐不夜城聚众请愿事件。为什么当时我没有妥协?就是为了表明政府的态度,如果谁都拿不合理的理由要挟政府,难道都要妥协吗?基层现在有种乱象,什么事都要往政府推,基层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很容易妥协。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交通肇事死了人,家属把死者直接抬到县政府,就能从政府拿到钱;第二,有个女孩被强奸,犯罪者已经绳之以法,民事部分也就行了赔偿,按理这事已经了解,可家属和政府多年纠缠不休,竟然真的要来了一个分配工作的指标,理由是他们女儿没法活人了。当分配的时候,他们又提出要求,把工作给儿子。仅仅半年后,他们又开始上访,给女儿要工作。